关于印发《第三勘探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1   编辑:政治部    来源:政治部    阅读:2013次

队属各单位、各车间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队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确保队职工互助会持续运转,合理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队十五届三次职代会讨论通过,特修订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现将《第三勘探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附:《第三勘探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修订稿)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第三勘探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修订稿)

 

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队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互助活动按周期持续运转,合理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特修订第三勘探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第三勘探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领导小组。

第三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是在队党政的领导和支持下,由互助会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工会组织承办。

二、互助对象

第四条 在编职工及长期聘用职工(在岗)承认本办法,均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所有参会人员,以车间工会为单位在队工会办理交费和入会手续。

第五条 自愿参加,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互助期限和缴费标准

第六条 队职工医疗互助会2004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30日为第一周期。第二周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自2013年5月1日之后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第二期期满后,即开始第三周期(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运行,依次类推。

第七条 每一互助期满,本队符合参加条件的人员自愿交纳互助金参加下一期互助会。

第八条 互助金缴费标准:会员个人每期缴纳180元(每人每年60元),由各车间工会或单位于4月15日至4月30日集中上缴。

四、参加程序

第九条 以车间工会为单位,申请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并填写《第三勘探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电话号码等,到队工会办理手续。每周期中途不可入会。

第十条 1、凡缴齐队第一期互助金(360元)的职工,无需缴费可继续享受第二期互助会待遇。

2、2012年5月1日前未参加队第一期互助会的职工(在岗)或未交齐互助金的职工(在岗),参加队第二期互助会,需补齐前期费用,即可享受队第二期互助会待遇。

3、自2012年5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岗)参加队互助会,每周期需缴纳互助金180元。

五、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医疗互助范围为在医保定点医院进行的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本互助办法采取“每个互助周期累计计算”进行资助。每季度审核资助一次。资助比例为:

1、给予自付医疗费用的20%资助;

2、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在每次出院后申请补助。会员在一个互助周期累计获互助金不超过3000元。资助达最高限额后,当期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3、在互助期间内,会员非因公突然死亡,生前从未领取过互助保障金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第十三条:建立互助帮扶制度。会员在每个保障期内获得最高互助金后,自付部分比例仍过高的,再给予一定限额的帮扶。互助后自付部分在3000元-5000元(含5000元),帮扶300元;5001元-10000元(含10000元),帮扶500元; 10001元以上的,帮扶1000元。每位会员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帮扶。

补助申领

第十四条:资助原则

1、本互助会为事后资助,即会员在本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当地医保部门同意的外地医院住院,并已办结出院手续,经过医保结算报销后方予资助。

2、会员患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即可向队互助会申请资助。同时提供以下有效单据:

1)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医保中心结算单(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各一份,加盖医保或医院公章。

2)经有关部门同意,会员因病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队工会按规定申请补助。

3、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金补助: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费用;

3)个人擅自外出医疗或在非定点医院医疗的;

4)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女职工生育,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相关费用)。

4、会员患病住院出院(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为准)后,在30天内由职工本人向互助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相关资料,超过30天不申请者,即作为自动放弃互助保障权益。

第十五条:本互助会资助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1、本互助会所称自付医疗费是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规定的医疗、药品、器具范围内所发生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和住院门槛费用。

2、会员享受互助金资助时,就医、用药、诊疗项目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一律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助金发放程序

1、会员申领互助金,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队工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计算自费金额及资助金额,统一报队互助会领导小组审批。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即对其终止资助,追回所领取的互助金,并追究申请人和经办审核人员责任。

七、互助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会资金主要来源有: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队行政拨款(按个人缴纳相等金额拨款)、其它自愿捐款及利息。

第十八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量入为出、互助共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队在岗职工住院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和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如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将定期向队党委报告,定期公布,定期接受队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审计。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会员交纳的互助金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领取互助金,其所交纳的互助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一条:会员中途无故要求退出的,其所交费用不退,也不得变更给他人,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凡是调出我队的职工或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故辞退、被开除、停薪留职、受刑事处分等视为自然退会,其所交费用不退,也不得变更给他人,保障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十二条:会员因病住院,出院时间延至下一互助周期的,互助金在下一周期领取。

第二十三条:在运行期间,若医保政策有变动,本互助办法相关条款将作相应调整。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将根据形势变化和医疗互助金运作情况,对参加对象、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工作程序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队在岗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